动科普|交友变“交钱”?当心交友软件暗藏“诱导消费”******
【万万没想到!App花样套路大解密④——交友平台篇】
一对一交友、秀场直播、语音陪玩、视频直播……近年来,社交交友类应用逐渐深入到终端用户的日常生活中。
然而,一些社交App打着交友名义进行“情感欺诈”,不仅侵犯了用户权益,更严重影响了网络生态。接下来,我们来盘点部分社交交友类App中暗藏的风险。
风险一:应用内存在低俗色情内容
①低俗挑逗性聊天内容
用户收到低俗挑逗性的聊天内容,包括充斥性暗示的文字、语音或是图片。
②社区内存在低俗色情内容
有些社交交友类应用具有用户社区或论坛模块,本意是为了增强应用的社交性,但部分社交交友应用缺少对社区论坛内用户发布内容的监管及审核,导致社区内出现低俗色情内容。
③用户个人简介中存在低俗色情内容
部分社交交友类应用对用户提交的个人简介等资料审核不严,在用户个人简介中存在低俗色情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含性暗示的图片或文字等,有些应用还存在为色情平台引流的情况。
风险二:应用内存在诱导付费行为
交友类应用常见产品模式是限制用户的发言次数或视频通话功能,需要用户付费充值使用。然而,部分交友应用在用户注册或登录后发送大量交友信息,或发送视频聊天等,通过一些不合规行为诱导用户付费。
①应用内的概率性游戏公示不合规
用户使用应用内代币参与游戏,最终能否获得更高代币价值的奖品,存在一定概率。按照规定,这类游戏需公示虚拟服务的名称、性能、内容、数量及抽取概率。但是一些应用没有公示明确的奖品抽取概率,诱导用户进行不理智的充值抽奖。
②主动弹出视频通话诱导用户付费
部分应用会主动弹出视频通话邀请,这些邀请往往来自于用户没有主动交流过的对象,在邀请页面会放上提前录制好的女性用户视频,诱导用户付费接听。更有甚者,在应用后台频繁弹出视频通话邀请。
③频繁发送定制化消息诱导用户付费
部分交友类应用还会限制用户发送消息,用户想要聊天需要付费充值。此类交友应用中存在给用户频繁发送大量聊天消息的现象,这类聊天信息有明显的话术痕迹,通过这种方式增加用户的留存率,诱导用户充值发言。
风险三:应用内存在擦边博彩的游戏玩法
一些交友类应用在应用内设置概率性游戏,比如,抽奖、砸金蛋、盲盒机等。这种游戏玩法跟博彩趋同,充当赌注的虚拟道具或货币最终会与现实货币挂钩。
①用户通过充值获得代币参与概率性游戏
部分社交交友类应用存在转盘抽奖等概率性游戏。用户通过充值获得代币,如积分、钻石一类的应用内货币,可以用于参与此类概率性游戏。
有部分应用设置了只能用于参与概率性游戏的代币,应用内的代币目的是为了购买娱乐性、表演性服务,但当代币只用于概率性游戏时,其目的已经偏离了代币的初衷。
②应用存在将概率性游戏奖品变现的途径
在用户参与概率性游戏获得更高价值的奖品后,擦边博彩的游戏玩法还会存在用户能将此类奖品变现的途径,使得当赌注的虚拟道具或货币最终与现实货币挂钩。
比如,用户通过将代币、虚拟道具等打赏赠送给自己账号,最终可以将参与游戏获得的奖品折换成现实货币。
风险四:应用的青少年模式不合规
部分交友类应用提供了直播服务,按照相关规定应设置青少年模式,禁止未成年人观看直播和充值打赏。然而,这类应用的青少年模式大多形同虚设。
①没有提供青少年模式
部分应用提供直播服务,有打赏功能,但是这类应用以未成年身份注册时能正常使用,且不会对用户进行限制和提示用户开启青少年模式。应用内也找不到青少年模式的开关。
②青少年模式无效
部分应用虽然有青少年模式的开关,但在青少年模式下应用内容和功能都没有明显变化,同样可以观看直播,进行充值付费打赏等。
风险五:应用的实名认证功能不合规
交友类应用通过实名认证:一是可以确保用户的真实性,更有利于平台监管;二是可以有效预防网络诈骗;三是严格的实名认证机制能起到保护青少年,为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网络环境的作用。
然而,有部分交友类应用的实名认证并没有验证审核,用户提交虚假资料也可以通过认证,还有部分应用没有实名认证机制。
专家提醒
内容安全是互联网企业的生命线,也是互联网行业的行为底线。网络社交平台在为用户提供人际互动良好体验的同时,也容易助长一些违法犯罪和社会不良现象。对于用户来说,要以健康的心态参与网络平台社交互动,切忌抱着“猎奇”“猎艳”等不良心态,避免落入犯罪分子编织的“陷阱”。与此同时,平台应加强监管治理,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维护行业良好秩序。(部分内容综合自人民日报)
监制:张宁 策划:李政葳 制作:姚坤森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